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金碧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人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陸佰柒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款事件,經本院以
民國97年度板簡字第69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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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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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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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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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登報費 │    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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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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