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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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2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柒萬貳仟
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