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708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