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7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708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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