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上訴人甲○○所犯加重竊盜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固不得上訴本院,但依同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又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7北檢仁來字第一○○九四號函送部分,無從併辦,應予退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丁錦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