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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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梅麗
相 對 人 顧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準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1年度雄補字第833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法律扶
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基金會之資力審
查詢問表、本院電話紀錄,及聲請人之國稅局99至100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高雄市前金區公所單親家庭子女
生活補助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長慶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