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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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重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重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3日上午9時許,在彰化縣○○鄉○○路之全家便利商店(署醫店),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以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檢察官於107年12月3日起訴繫屬於本院,而被告王重義業於107年12月5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