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合計叁點玖柒捌捌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橢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拾捌點捌壹公克)、粉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零點玖柒公克)、綠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肆公克)、磚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零點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坤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米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三包(驗餘淨重合計3.9788公克)、黃色橢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18.81公克)、粉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97公克)、綠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44公克)、磚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56公克),經鑑驗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7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76354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
1月13日刑鑑字第0970197833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米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三包(驗餘淨重合計3.9788公克)、黃色橢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18.81公克)、粉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97公克)、綠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44公克)、磚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56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76354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月13日刑鑑字第0970197833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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