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 陳新吉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李萬來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