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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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80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告 陳清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惟被告已無訴訟能力,本院乃依原告聲請,於民國113年7月8日以113年度南簡聲字第30號裁定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命原告預納特別代理人報酬新臺幣4萬元,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上開費用,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被告既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且本院已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參酌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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