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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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595號

原告 戴園勵

被告 郭盈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違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加蓋之6樓、7樓違建物拆除,則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所提出之拆除費用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3,2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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