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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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4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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