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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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67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秀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93元(計算式:46,920+13,373【詳附件】=60,293),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凃寰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