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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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楊詠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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