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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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被告與第三人抵押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誠泰地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顯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居仁 等6人間請求確認被告與第三人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000元【計算式:280,000+230,000+810,000+220,000+1,040,000+280,000=2,86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