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57號原告 陳信智 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告 劉秋良
李品謙 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補正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應補正被告劉秋良、李品謙、劉美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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