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 龔黃月霞 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董志鴻 律師相對人 陳旭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六八二九四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二○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訴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拍賣抵押物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強制執行(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8294號),惟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320號)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如系爭土地遭到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已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抵押權應予塗銷,故相對人不得聲請拍賣為由,提起確認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併聲請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829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相對人於上開執行程序主張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該執行程序係查封、拍賣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業經查封而尚未鑑價等情,亦經本院審閱上開執行卷宗而知,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未能即時以系爭土地拍賣所得債權100萬元受償之利息損害。茲審酌聲請人提起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訴訟,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其爭執之難易程度,並參考民事訴訟第一、二審之辦案期限,其訴訟期間分別為1年4月、2年,評估此訴訟之可能期間約需3年4月,而依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計算結果,則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額為166,667元【計算式:1,000,000×5﹪×(3+4/12)=166,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供擔保金額應以166,667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世璋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威志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613││139.01│12分之4││├─┼───┼────┼────┼────┼────────┼─┼──────┼────┼──┤│2│高雄市│林園區│龔林││614││101.19│12分之4││├─┼───┼────┼────┼────┼────────┼─┼──────┼────┼──┤│3│高雄市│林園區│龔林││618││75.34│12分之4││├─┼───┼────┼────┼────┼────────┼─┼──────┼────┼──┤│4│高雄市│林園區│龔林││619││109.62│12分之4││├─┼───┼────┼────┼────┼────────┼─┼──────┼────┼──┤│5│高雄市│林園區│龔林││620││426.61│12分之4││├─┼───┼────┼────┼────┼────────┼─┼──────┼────┼──┤│6│高雄市│林園區│龔林││621││99.71│12分之4││├─┼───┼────┼────┼────┼────────┼─┼──────┼────┼──┤│7│高雄市│林園區│龔林││622││380.34│12分之4││├─┼───┼────┼────┼────┼────────┼─┼──────┼────┼──┤│8│高雄市│林園區│龔林││623││81.07│12分之4││├─┼───┼────┼────┼────┼────────┼─┼──────┼────┼──┤│9│高雄市│林園區│龔林││624││132.23│12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