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温哲 選複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上訴人 吳美雲
陳富雄 楊春香 李素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被上訴人 楊界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尚有下列應調查之處:①被上訴人李素娥曾於民國97年7月9日匯款新台幣29萬5,030元,此筆款項係匯至何人帳戶內?②被上訴人楊界世指稱於97年5月15日向被上訴人李素娥借款10萬1,086元、93年7月9日向被上訴人楊春香借款4萬0,319元、96年4月9日向被上訴人楊春香借款25萬1,750元、99年7月7日向被上訴人楊春香借款10萬7,270元,此4筆款項係作何用途使用?被上訴人李素娥、楊界世應分別具狀向本院 陳明 ,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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