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美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機車一輛、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其中機車出廠已13年,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處分,是本件僅就保單解約金部分分配,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 等在卷為憑。
又查,上開保單經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所得解約金共計新臺幣494,515元,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