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債權人高雄大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添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芳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芳正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亦未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第一類建物謄本及催告債務人繳納管理費之郵政回執,該裁定於107年5月2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張芳正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債務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且因無從認定是否已合法催告繳納管理費,因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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