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號5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9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月26日下午2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
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及放款
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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