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茂盛 即立陸工程行
被   告 捷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26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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