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2號
102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蔣楠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楠元並無逃亡紀錄,且已年邁,並有心血管疾病,無法入眠,請求准予具保就醫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自民國102年7月19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7月18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乙字第1547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