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惠如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廖惠如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6條之損壞債權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3年4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足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