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堂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堂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堂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入監,並於105年6月30日指揮執行,茲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0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