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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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吳永進 被告 黃金榮
黃全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8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吳永進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金榮、黃全新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2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其所禁止之重訴,乃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前已向本院提起對被告黃金榮、黃全新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繫屬於本院,詳如【附件二】所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另以107年度附民字第7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
㈡、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107年4月20日,具狀向本院對被告黃金榮、黃全新提起損害賠償乙情,有【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而原告前於107年3月21日即先向本院提起【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故本件訴訟繫屬顯後於前開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甚明。
㈢、經核上開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即【附件二】,與本件即【附件一】之當事人、法律關係及請求均為相同。是以,前開已繫屬之事件,與本件係為同一事件,且原告係於前開事件繫屬後裁定前提起本件訴訟無訛。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原告自不得重行起訴。本件原告對被告黃金榮、黃全新就此同一事件,再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屬重複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屬不合法。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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