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祥毅(原名吳清溪)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祥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祥毅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9日送監執行,茲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