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三七號
聲請人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F0~T40┌─────────────────────────────────────────────┐│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彰化銀行│九十一年一月│貳萬貳仟玖佰│CG0000000│││公司乙○○│古亭分行│十五日│玖拾伍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