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8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F0~T40┌─────────────────────────────────────────────┐│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廖堂川 │誠泰銀行│九十一年二月││0000000││││西園分行│二十八日│壹拾貳萬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