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3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每月扶養 余鄭惠吟 2167元、 余秉和 1500元、 余庭禎 1500元證明資料影本、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余鄭惠吟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4.受扶養人余鄭惠吟、余秉和、余庭禎及配偶 林子惠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5.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維修費及租金(應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等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聲請人對於聯邦銀行所負房貸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7.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競技」所得720元原因為何。
8.請提出向聲請人向公司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
9.請說明聲請人繼承父親債務之債權人名稱及債權金額。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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