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達日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潭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