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朝偉選任辯護人林曜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朝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游朝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參酌被告之精神狀態及其自述之生活情形,難認未來有遵期到庭之可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固坦承有傷害被害人 林柏岑 之犯行,然矢口否認有殺人之故意,惟依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再者,依被告之精神狀況,難認將來會如期到案接受審判程序,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據上,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朱家毅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