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建承 原名:吳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吳建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1年
1月18日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吳建承(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65頁)。上訴人並於同年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因該期間末日即101年1月28日係過年假日,應順延以次2日星期一上班日即同年1月30日屆滿),惟上訴人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殺人罪等罪嫌,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謹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加計20日其末日為101年2月19日係星期日假日,應順延以次1日星期一上班日即同年月20日屆滿)。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