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選字第20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翁智偉檢察事務官
許炳華檢察事務官嚴寶明檢察事務官被告陳有聰訴訟代理人江雍正律師
吳晉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民國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候選人,詎被告為求勝選,竟與第三人 邱于美英 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99年11月下旬某日下午,至 邱于英 美位於高雄縣○○鄉○○路○○巷○○○號住處,請 邱于英美 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對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並於當日晚間,透過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中年男子,至邱于英美住處,交付35,000元給邱于英美。邱于英美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附表所示有投票權選民,以每票500元之價格,交付如附表所示賄選金額,並約定於系爭選舉投票予被告,為此,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明請求宣告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當選人即被告陳有聰當選無效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請邱于英美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原告僅以邱于英美有瑕疵之供詞,即認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行為,於法顯有不合,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㈠被告係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
候選人,當日開票結果,由被告當選99年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
㈡邱于英美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附表所示有投票權選民
,以每票500元之價格,交付如附表所示賄選金額,並約定於系爭選舉投票予被告。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選人有上開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情事,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
1項第3款亦規定明確。㈡本件被告係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
里長候選人,並於99年12月2日經公告當選99年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且如附表所示之人均為系爭選區選舉人等節,有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第一屆里長選舉當選人名單在卷可稽。
㈢按選舉訴訟程序,依選罷法第128條規定,除選罷法規定者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當選無效事由,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就所主張有利於己之當選無效事由,即被告與邱于美英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邱于英美以每票500元之對價,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附表所示有投票權選民行賄等為舉證。㈣對此,原告雖主張邱于英美於本院100年度選訴字第42號被
告被訴違反選罷法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中,已自白被告交付35,000予伊,2人共同以每票500元之價格,對附表所示有投票權選民行賄等語,證人邱于英美亦到庭證稱:被告於投票日前大約一個星期的傍晚找朋友來找我幫忙發走路工錢,一個人500元。當時被告在訴外人 鄞水雄 家門口跟他說話,我走近後,被告就跟我說晚上有一個朋友會拿走路工的錢來給我,被告沒有跟我說那個朋友是誰,被告朋友是男的,來的時候是晚上,騎機車來還帶口罩跟安全帽,所以長相我沒有看清楚,我看到有人來,我就走出去,在大馬路上跟他說話,他跟我說這是要給走路工的,被告朋友沒有拿名單給我跟我說這些錢要給誰,我就找自己要好的朋友;被告朋友給我是面額1,000元的現金,如果我朋友家裡是5個人的話,我拿3,000元給他,他會找500元給我,被告朋友沒有拿文宣給我發放;被告朋友拿35,000元給我,拿錢給我時,家裡沒有其他人,我幫被告發走路工的錢,沒有好處可拿,因為我的小孩在唸書,需要錢,我有請被告幫我找工作。這些錢後來剩下19,500元,我拿去捐款救88水災等語(見本院100年3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惟證人邱于英美所稱,實際交付35,000元予伊之男子,迄今不知真實姓名年籍,無從傳喚到院做證,且對照其於本院100年度選訴字第42號被告被訴違反選罷法刑事案件警詢時陳稱:被告於投票日前一星期左右,在我家門口遇到我,拿2,000元給我,叫我交付鄞水雄等語;於偵查時證稱:被告開車到我家,我看他開車來,就去開門,他下車跟我說等一下會有一個他的朋友拿選民走路工的錢來給我等語,前後對於被告如何託其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等節,前後證述差異甚大而不相一致。另對於被告究交付多少錢予伊供做行賄所用,其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時先證稱:我有事先告訴被告可以幫他買32票,所以被告叫他朋友拿16,000元給我(見該案99年12月17日偵查筆錄),再於審判時證稱:我跟拿錢給我的那個男子說可以幫被告買70票等語(見該案100年4月13日審判筆錄),不僅前後不相一致,亦於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不相符合。再者,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被告委託不詳姓名年籍男子交付行賄所用款項35,000元,其中剩餘款項19,500元,係遭其挪用捐款等節,亦與一般受託行賄人會將剩餘款項交還委託人,不致挪為他用之經驗法則不符。至原告雖另提出被告與證人邱于英美之通聯紀錄,佐證邱于英美證詞之真實性,惟通聯紀錄僅能佐證證人邱于英美與被告確有聯繫,並無從得知聯繫之內容為何,且邱于英美證稱其確有委託被告幫其找工作,則其與被告間有以電話聯繫,即無不合於常情之處,自難執此佐證其證詞之真實性。
㈤況本件除證人邱于英美外,並無其他證人或證物證明被告有
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情事,且如附表示之選民,僅於本院上開100年度選訴字第42號被告被訴違反選罷法刑事案件,證稱證人邱于英美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每票50
0元之價格,交付如附表所示賄選金額,並約定於系爭選舉投票予被告,亦均未證稱被告與證人邱于英美確實有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推由證人邱于英美行賄之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情事,則本件即難單憑證人邱于英美之證詞,即遽認被告確有原告所主張,對附表所示有投票權選民行賄之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不法行為。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不法行為。其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聲明請求宣告民國99年12月
2日公告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當選人即被告陳有聰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編│收賄選民│時間│地點│金額││號│姓名│││新台幣│├─┼────┼───────┼───────────┼───┤│1│鄞水雄│99年11月23日或│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3票││││24日下午某時│路13巷113號│1500元│││││││├─┼────┼───────┼───────────┼───┤│2│ 陳素月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5票││││某日│路13巷215號│2500元│├─┼────┼───────┼───────────┼───┤│3│ 鐘淑麗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2票││││某日│路13巷199號(邱于英美│1000元│││││請陳素月代轉交)││├─┼────┼───────┼───────────┼───┤│4│ 陳素麗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3票││││某日│路13巷219號(邱于英美│1500元│││││請陳素月代轉交)││├─┼────┼───────┼───────────┼───┤│5│ 陳仁德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3票││││某日│路13巷61號│1500元│├─┼────┼───────┼───────────┼───┤│6│ 葛執華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1票││││某日│路13巷附近路上│500元│├─┼────┼───────┼───────────┼───┤│7│ 陳鄭春枝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2票││││某日│路13巷119號│1000元│├─┼────┼───────┼───────────┼───┤│8│ 吳元皓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2票││││某日上午│路13巷121號│1000元│├─┼────┼───────┼───────────┼───┤│9│ 蔡鳳梅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4票││││某日│路13巷67號│2000元│├─┼────┼───────┼───────────┼───┤│10│ 徐惠玲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4票││││某日上午│路13巷253號│2000元│├─┼────┼───────┼───────────┼───┤│11│ 邱景來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2票││││某日│路13巷123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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