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宗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金訴字第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7年3月1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