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振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振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振義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振義所犯詐欺等17罪,經本院高雄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3、4、5、9、10、11、12、13宣告刑、編號5犯罪日期、編號17判決確定日期,原聲請書記載有誤,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