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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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3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金財 選任辯護人 潘艾嘉 律師
陳嬿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1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選任辯護人並請求再開辯論,認尚有聽取辯護人意見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