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05號
110年度簡字第7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瑋選任辯護人楊大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887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420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 林大德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大德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林大德律師」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楊大德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