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755號被上訴人 王添進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卓風伶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12萬元【即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決標價(見原審卷第11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3,456元,而被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10萬9,680元,尚不足19萬3,776元,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