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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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241號被上訴人 陳怡蓓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訴人 陳怡蕾 視同上訴人 蕭如蘭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關於「北京市○○區○○路00000000里000000000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北京市○○區○○鄉00000000里00000000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訟訴事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查,原判決第2頁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關於上訴人陳怡蕾主張 陳湘渝 生前以退休金購買大陸地區「北京市○○區○○路00000000里000000000號房屋」部分,誤將「將台鄉」載為「將台路」,此有該房屋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5頁)。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核屬有據,爰更正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蔡和憲法官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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