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佳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3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游佳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 李苑 榕」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壹張、如附表所示偽造「 李苑榕 」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游佳珍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光 」(下稱阿光)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國民身分證以行使、變造全民健康保險卡(屬特種文書)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行使,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3月5日前之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由游佳珍提供其個人照片予「阿光」,再由「阿光」以將游佳珍照片影像檔覆印在名義為「李苑榕」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上之方式,變造「李苑榕」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交予游佳珍,足以生損害於李苑榕、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被保險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游佳珍復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冒用「李苑榕」之名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各該私文書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並填寫資料,而偽造如附表所示各該私文書,表彰係「李苑榕」本人申辦手機門號,進而將各開偽造之私文書及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併交與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各該承辦人員誤信其為「李苑榕」本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所示手機門號之SIM卡及手機,足以生損害於李苑榕、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被保險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如附表所示各該電信業者對於稽核行動電話申請用戶之正確性。游佳珍於取得上開手機及門號後,旋將之以每支手機及門號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售予「阿光」通訊使用,而詐得如附表所示各該電信公司陷於錯誤所提供如附表金額電信費用免繳之財產上利益。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
1張。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游佳珍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6日遠傳(企營)字第0991
0406487號函暨所檢附李苑榕申辦行動電話資料、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26日法大字第099054372號書函暨所檢附李苑榕申辦行動電話資料、門號資料暨雙向通聯紀錄、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李苑榕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28日遠傳(企營)字第09910904827號函暨所檢附李苑榕申請門號欠費紀錄、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24日法大字第099133350號書函暨所檢送李苑榕申辦行動電話欠費資料(含基本資料查詢及欠費紀錄表等件)、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李苑榕申辦行動電話欠費資料。
㈢扣案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第2項詐欺得利罪。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變國民身分證罪,惟業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補充增列,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李苑榕」名義之署押,為偽造如附表所示各該私文書之部分及階段行為,而其變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偽造如附表所示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變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先後如附表所示四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扣案變造「李苑榕」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係被告與共同正犯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該私文書上偽造「李苑榕」之署押,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申請日期│申請門號│電信業者│偽造之私文書及署押│電信費用│主文欄││號│││││(新臺幣)││├─┼──────┼─────┼────┼─────────┼─────┼──────────┤│01│98年3月5日│0000000000│亞太電信│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333元│游佳珍共同行使偽造私││││(配發專案│股份有限│務申請書上偽造「李││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手機1支)│公司│苑榕」簽名1枚;專││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案同意書上偽造「李││伍月,如易科罰金,以││││││苑榕」簽名1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李苑榕」││││││││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壹張、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李苑││││││││榕」之署押均沒收。│├─┼──────┼─────┼────┼─────────┼─────┼──────────┤│02│98年7月9日│0000000000│遠傳電信│遠傳行動電話申請書│11,425元│游佳珍共同行使偽造私││││(配發專案│股份有限│上偽造「李苑榕」簽││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手機1支)│公司│名及指印各2枚;遠││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伍月,如易科罰金,以││││││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約上偽造「李苑榕」││,扣案變造「李苑榕」││││││簽名及指印各1枚。││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壹張、如附表││││0000000000│遠傳電信│遠傳行動電話申請書│8,292元│編號二所示偽造「李苑││││(配發專案│股份有限│上偽造「李苑榕」簽││榕」之署押均沒收。││││手機1支)│公司│名及指印各2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上偽造「李苑榕」││││││││簽名及指印各1枚。│││├─┼──────┼─────┼────┼─────────┼─────┼──────────┤│03│98年7月10日│0000000000│臺灣大哥│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12,492元│游佳珍共同行使偽造私││││(配發專案│大股份有│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手機1支)│限公司│上偽造「李苑榕」簽││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名2枚。││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李苑榕」││││0000000000│臺灣大哥│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13,496元│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配發專案│大股份有│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保險卡各壹張、如附表││││手機1支)│限公司│上偽造「李苑榕」簽││編號三所示偽造「李苑││││││名2枚。││榕」之署押均沒收。│├─┼──────┼─────┼────┼─────────┼─────┼──────────┤│04│98年7月19日│0000000000│亞太電信│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3,102元│游佳珍共同行使偽造私││││(配發專案│股份有限│務申請書上偽造「李││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手機1支)│公司│苑榕」簽名2枚;專││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案同意書上偽造「李││伍月,如易科罰金,以││││││苑榕」簽名1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李苑榕」││││││││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壹張、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偽造「李苑││││││││榕」之署押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