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4號聲請人 徐清麗 相對人 林永 關係人 林東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徐清麗(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指定林東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林永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1113條復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604條第1項規定,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上開規定,於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清麗之配偶即相對人林永,自民國100年1月14日起因精神障礙之躁鬱症送醫,但不見起色,因其患病之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法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徐清麗為輔助人暨指定聲請人之子林東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等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鑑定機關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精神科鑑定醫師 姚怡君 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就詢問答稱:「(點呼相對人姓名,問年齡等事項?)我叫林永,00年00月0日生。」「(今日為何到此?)聲請禁治產。主要是限制我買大樣的東西吧!我不是很清楚,聲請人是我太太,平日我自己會照顧我自己,家裡還有2個小孩,我媽媽還在,但沒一起住,我小孩一個是護士,一個在出版社。」「(若醫生鑑定你有躁鬱症,是否需經法院宣告你為輔助宣告人?)我沒有意見,由我太太幫我決定好。」;另訊據鑑定人姚怡君醫師稱以:個案意識清楚,定向感正常,對口語反應皆可配合,其餘詳如鑑定報告等語(參見本院100年4月11日訊問筆錄)。復參酌該院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一)現在病症:個案為57歲已婚男性,於23歲時罹患重度憂鬱症,約一年後完全康復,29歲時躁症發作,確定診斷為躁鬱症,並持續於長庚醫院精神科就醫進行藥物治療。自23歲發病至今,曾經兩次的憂鬱症及六次的躁症發作。個案因躁症發作(情緒過度亢奮、睡眠需求減少、自信心過度膨脹、從事多種不顧後果的投資行為及計畫並明顯影響到期工作及人際關係),曾於長庚醫院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兩次,最近一次住院是在民國100年1月14日至2月16日。個案於每次鬱期及躁期發作期間,其情緒症狀對社會行為規範、知識與問題解決能力及職業能力皆有明顯負面影響,人際關係也較為退化。但於每次鬱期及躁期結束後,若有在規則的藥物服用下,大都能恢復至正常穩定的情緒狀態,但其職業功能、經濟狀態及人際關係仍受躁鬱症發病時所造成之後果有所影響。(二)個人生活史:個案個性固執,學歷為明新工專畢業,家庭結構為傳統核心家庭,育有一男一女皆在就業中,案妻從事居家照顧服務員。個案曾從事製造業主管人員,在數次躁症發作後可短期擔任保全工作,但對工作持續度較低,目前待業中。原生家庭為案母及七位姊弟妹在家排行為長子,原生家庭情感支持系統良好。目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慢性精神病中度),經濟來源為案妻支付生活費用。(三)身體與精神狀態:個案目前四肢活動自如,語言溝通表達正常,會談過程中態度配合。個案目前情緒相對穩定,其 楊氏 躁症評量表(YMRS)分數為0分,表示無明顯躁症症狀;亦無憂鬱症狀。在認知功能測驗部分皆無問題。(四)日常生活狀況:個案行動自如,言語可充分表達及溝通,日常生活可以全部自行照顧,在飲食方面:個案可以按時進食三餐;在穿衣方面:個案可以為自己增添衣物;在個人衛生方面:個案生活自理不需仰賴他人。目前個案自行負責其藥物的服用。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個案目前認知功能完整,可明確表達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以及因躁症發作時因社會判斷利缺損所造成之卡債及農會貸款。個案可明確表達其躁症發作時,其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顯有不足。社會性:個案罹患躁鬱症數十年,其躁症發作時,社會行為規範知識與問題解決能力明顯退化,常因情緒過度高昂合併判斷力及注意力受損而做出不適當的借貸及投資,目前卡債已遭信用卡公司取消信用發卡,也因與農會及家人借貸衍生出卡債及私人糾紛,需仰賴家人善後。(五)心理衡鑑:個案可理解大部分的心理測驗指導並給予適當回應,故本次心理測驗具有良好有效性。根據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WAIS-Ⅲ),個案之全量表智商=109(中等)、語文智商=118(中上)、作業智商=98(中等),因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差距過大,故不宜以全量表智商代表其能力。從指數分數來看,其語文理解=114(中上)、知覺組織=100(中等)、工作記憶=120(優秀)、處理速度=94(中等);指數分數結果顯示其專注力、注意力廣度、立即的強記與心理運作能力佳,其為相對優勢能力;而其視覺空間與動作速度能力雖然為相對弱勢能力,但仍在中等的程度。整體而言,個案於本次智力測驗的結果符合其性別、年齡與教育程度,未見退化的現象。在人格測驗(MCMI-Ⅲ)中,可發現個案在目前未發病的狀態下,具有高度的社會期許,以及較低的自我評價,對於未來,其預期也較為負面,並傾向認為無法改變。由於躁症發作屬於「可變動的特殊狀態」,無法以目前未發作時的狀況來代表其「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僅能估計其各方面的條件在躁症發作時對於其「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可能造成的「相對影響」。透過上述測驗及測驗中之行為觀察,可發現個案已擁有足夠的心智能力理解各式金融工具,故當躁症發作時,對其判斷力造成的危害與金錢的損失可能也較大。此外,個案的性格在一般狀況下,對於風險的承受程度較低;面對曾經有過的損失以及目前所屬的人生階段,也使其顯得更加保守。然而在躁鬱症發作時,卻可能使其失卻此制約力量。上述兩點由個案借貸150萬元投資可為印證。
基於上述個案於躁症發作時可能帶來的潛在危害,加上個案本人亦同意由輔助人代為保護其法律上不利之決定,故應可建議輔助宣告。(六)結論:綜合個案病歷及心理衡鑑,個案在躁症發作時,其認知功能中社會行為規範知識與問題解決能力退化有明顯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輔助宣告並指定輔助人,以保護個案權益及協助個案處理法定特定行為等語,有該院100年5月4日(100)長庚院法字第0376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之情形,相對人應有受輔助之必要。本件聲請,屬有理由,爰宣告林永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次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囑託桃園縣政府對聲請人進行訪視,結果略以:(一)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人罹患躁鬱症二十餘年。家屬描述相對人近來躁鬱發作。會失去理智胡亂購物和投資。私下更是瞞著家人購車,直到相對人出車禍家屬才知曉購車一事。即使家屬將相對人印鑑資料藏起,相對人則會自行申報遺失重新辦理,家屬亦無法控管和預防。為此相當困擾。相對人負債累累,已提前申領勞退金亦無法清償負債。目前仍負百萬。家屬憂慮相對人狀況難以處理,故輿相對人精神科主治醫生討論後,經由醫生建議而提出輔助宣告。(二)相對人狀況說明:1.家庭狀況:相對人 林永於 家中排行老四。上有三名姐姐,下有三名弟弟,母親 林玉嬌 與兩名弟弟居住觀音老家。相對人林永與被配偶徐清麗育有兩名子女,長子林東邑28歲,目前為出版社業務,長女 林東屏 26歲,目前在台北工作租屋。現相對人林永於3月初由家人勸說至台北山上禪寺靜養,配偶與長子同住。2.疾病史:相對人表示二十年前開始因工作壓力過大,而引發焦慮症狀且長期失眠憂鬱,因此定期在榮總和林口長庚精神科求診。82年相對人困創業壓力驟增,而合併躁症。家屬表示相對人得失心重,因此才會無法應付生意失敗的壓力而發病。96年時 林永困 投資失利導致負債百萬,當時躁症發作意識不清,且認定家人怪罪而有攻擊家人的情形,故於96年5月31日由家人勸說後入住長庚精神科病房一個月。今年1月,相對人再次發作並瞞著家人買車,後因車禍意外,家屬始得知買車一事,相對人辯稱要至科學園區上班才買車。而相對人躁症發作不睡覺亦無法安靜下來,四處找人聊天或到處找朋友.讓家人不堪其擾,每天在家都膽顫心驚也害怕刺激相對人,10
0年l月14日相對人由家屬勸說才再次入院治療。3月初相對人出院後,由林永大姐勸說並安排至山上禪寺靜養。3.身心狀況:①相對人衣著穿戴相當整齊。與正常人無異,除吃藥副作用導致行動較緩慢外,大致上行動皆自如,能自由出入住家和社區樓下中庭。②相對人意識清楚,能與訪員順暢對答,而訪員詢問林永為何耍將社區門禁卡掛在脖子上,相對人立即反應告知訪員『我功能沒那麼差啦!』由此可知相對人反應仍是相當靈活,只是因為吃藥說話行動較慢,但不影響語言和思考能力。4.受照顧情況:相對人林永行動自如,也有獨立自我照顧的能力。目前相對人林永由家屬安排於山上禪寺靜養,家屬稱山上環境相當清幽,希望能藉此讓林永調養身心。相對人表示每天清晨五點半就起床,跟著師父誦經、抄寫經文,偶而師父會帶著去爬山、散步或打掃寺門,每天約晚間七點半就入睡。相對人林永稱非常不適應山上生活,認為無休間娛樂相當無聊,希望能夠快點返家居住。
5.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林永有自我照顧能力,生活作息皆能自主。除在就醫部分由配偶徐清麗陪同前往就診外,其餘部分都由自己安排,目前山上生活則由寺裡師父帶領安排。6.相對人之經濟狀況:家屬稱相對人林永因躁症發作就會胡亂投資和購物,故存款已花用殆盡,致使目前負債百萬,即使提前申領勞退金,仍不足償還。相對人林永稱有繼承農地,目前休耕,補助作為母親林玉嬌生活資。徐清麗表示相對人三年前曾私下拿農地貸款l50萬,不到兩個月即花光。相對人近來亦瞞著家人貸款買車,車子已遭相對人自行開車衝撞安全島損毀,目前已將車輛返還車廠。並在估算需償還之債務務金額。(三)聲請人狀況說明:1.親屬關係:徐清麗女士為相對人林永之配偶。2.家庭狀況:①經濟狀況:徐清麗女士從事家事服務員,每月薪水約三萬。子女雖在工作就業,但對家計幫助不大,因此徐清麗為家中主要經濟支撐者。過往相對人林永雖有工作,但因經常無法控制購物投資,因此根本不敷使用,甚至需要家人協助償還債務。故徐清麗表示家庭經濟繁重,除相對人債務問題,每月亦有房貸和家庭開銷,因此近幾年家計相當吃緊。②居住環境:目前居住的公寓登記於徐清麗名下,已購置六年,為十幾年屋齡之社區大廈。住屋面積40坪,位於大樓12樓故採光良好,屋內擺設整齊無灰塵。且有原木地板的鋪設,故進入室內需更換拖鞋。③生活狀況:徐清麗女士從事家事服務員工作,時問上安排較彈性,除上班時間外,其餘時間都在看顧林永狀況,或陪同林永就醫。最近林永住院和安排至山上禪寺靜養後,才較有自己的生活空間。④婚姻狀況:與相對人已結褵近二十年,育有兩名子女。⑤人格特質:帶著微笑,給人一種親切和善威,舉止上也相當有禮。如:從警衛室接待訪員上樓,離開時也陪同訪員下樓。訪談中,訪員觀察到徐清麗會不經意顯露擔憂之色,在言談上都相當謹慎和小心翼翼,深怕用詞不當而激怒相對人。3.就業情況:婚後曾在外就業,82-87年間則是和相對人共同創業經營公司,但因生意失敗公司也結束營業。後來徐清麗透過彭婉如基金會輔導,從事家事服務員工作已八年。4.經濟狀況:目前為家事服務員,月薪收入約三萬,因子女所得有限,過往存款也因相對人生意失敗和不當購物投資,早已花用殆盡。現相對人林永也困疾病無法工作,且有債務問題,故徐清麗成為家中主要經濟支持者,每月房貸七千,家庭開銷約近兩萬,大多由徐清麗自行負擔,故每月薪水幾乎所剩無幾。5.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徐清麗女士對相對人林永相當關懷,都由徐清麗陪同林永至醫院就醫,徐清麗也經常與醫生討論相對人狀況。但因相對人長期精神狀況不佳,造成與家人關係間緊張,故徐清麗女士在與相對人互動上都非常小心翼翼,生怕會激怒相對人而招致傷害。6.是否願意擔任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為家屬共通討論之結果,相對人母親林玉嬌和其他手足也知悉同意此事,並授意徐清麗女士和兒子林東邑自行辦理此事。7.對宣告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同意持續聲請,並希望法律流程盡快完成。才可預防相對人無法控制之購買行為,以保護相對人和維護家人權益。(四)關係人狀況說明:1.親屬關係:林東邑先生為相對人林永之長子。2.家庭狀況:
林東邑為出版社業務,收入僅兩萬多,因此家中開銷大多仍是由母親徐清麗負擔。目前住處為母親徐清麗名下之房子,屋內採光良好且擺設整齊,雖有飼養寵物貓。但環境仍是相當整潔無異味。大部分時間都在外工作上班,放假時間則是在家休息,因相對人林永狀況相當不穩定,故經常需要花時間關注林永狀況。個性上較害羞內斂,待人相當有禮,訪員至家中也會主動泡咖啡招待。對於訪談中有疑問之處,會主動向訪員詢問釐清。3.經濟狀況:名下有機車一部,現為出版社業務,收入平均每月兩萬多,對家計幫助有限,家中開銷大多落於母親徐清麗身上,林東邑先生也會與母親一同處理林永的債務問題。4.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談中,訪員觀察到林東邑會不停注意相對人林永狀況,似乎相當擔憂相對人會有不當舉動,因此相當心翼翼,可感受兩人間的互動處於緊張關係。5.是否願意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願擔任開立財產清冊之人,希望藉此宣告防範相對人無法自控的購物行為。(五)需求評估:1.相對人林永除服用精神科藥物導致行動較緩慢外,意識和思緒上都相當清晰,但言談中可觀察到林永缺乏現實威,且不能意識到自己不自控的消費行為導致的債務問題和家人困境,相對人需長期藉助藥物控制,以穩定病情。2.相對人困躁症而無法自控,經常胡亂貸款、投育和購物(如:買車、買房),疾病發作時也經常半夜不睡吵鬧家人,家屬經常奔走處理相對人的債務問題,無法防範也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希望能藉由輔助宣告,依此限制相對人不自控的行為,以保護相對人和維護家屬權益。(六)建議:本案之聲請人為相對人的配偶徐清麗,會同開具遺產清冊之人為相對人的長子林東邑,上述兩人皆為相對人的主要照顧者,並且共同分擔支付相對人的照顧費用。經訪視聲請人與會同開具遺產清之人皆有意願擔任,母親林玉嬌也以書面表示知曉且同意此案,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會同開立遺產清冊之人的陳述未見明顯異狀建請綜合裁量等語,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100年3月28日桃姚字第100108號函暨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宣告訪視報告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徐清麗即相對人之配偶,既為相對人之至親,且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與相對人之關係最為密切,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徐清麗為相對人之輔助人。又關係人林東邑為相對人之子,當能善盡監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併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林東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第62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宣告受輔助宣告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指定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