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錦連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劉錦連(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號,民國111年2月4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錦連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又1日內,向李根遠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劉錦連(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號)不幸於民國111年2月4日亡故,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業據本院
確認無誤,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