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聲請人 李根遠 地政士(即被繼承人 劉錦連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錦連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劉錦連(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號,民國111年2月4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錦連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又1日內,向李根遠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劉錦連(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號)不幸於民國111年2月4日亡故,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業據本院

 確認無誤,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