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東江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49號裁定正本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