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88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788號拋棄繼承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對聲請人乙○○所為之民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人乙○○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業已補正提出「印鑑證明」,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印鑑證明乙紙附卷可稽,故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113年度司繼字第4788號民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併就聲請人乙○○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乙事,裁定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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