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家隆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33號裁定正本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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