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林宗儒 即財團法人卯鯉山純陽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卯鯉山純陽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卯鯉山純陽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欄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卯鯉山純陽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縣政府教育局許可設立,並於民國(下同)88年3月15日於本院登記處設立登記(設立登記時名稱為財團法人卯鯉山文教基金會),且於91年11月8日變更登記在案。該財團法人經第三屆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6、8、15條,及經第四屆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2、4、5、7、9至12、15條,業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1年3月15日北教社字第1011330543號函同意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願任董事同意書、董事名冊、印鑑清冊、董事會議簽到單、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卯鯉山純陽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5條至第12條所示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就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2條、第4條、第15條所示部分,僅係就基金會設立宗旨及為達成宗旨應推動及辦理之事務為補充記載、變更事務所地址及增列第一次修正章程日期,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惠雯附表:
┌───┬────────────────┬─────────────────┐│條次│修正條文│原條文│├───┼────────────────┼─────────────────┤│第1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名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財團法人卯鯉山純陽教育基金會」(│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會)。│卯鯉山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2條│教育是產業發展的基礎,本會以推廣│本會以發揚中國固有文化,並注入現代│││教育活動,以達教化人心、提昇生活│化觀念,進而藉文化活動之推展以達淨│││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為宗旨。以新北│化人心、淨化國土之目的,俾使社會能│││市為主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安定,生活品質得以提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一)舉辦社區營造相關之學習、環│(一)定期舉辦文化講座。│││保、健康、體育、農漁業、社│(二)不定期邀請學者、社會賢達舉辦│││會福利等教育相關活動。│演講會。│││(二)推動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關和│(三)推動社會基層對現代中國文化認│││個人之合作與交流,暨獎助國│知的各種文化活動。│││內外有關學術研究,提升學術│(四)獎助對研究或推動淨化人心、淨│││研究水準。│化國土有貢獻之學者與社會人士│││(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貢寮區福隆里│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貢寮鄉福隆村桂│││桂安街一之一號。│安街一之一號。│├───┼────────────────┼─────────────────┤│第5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二)業務計劃之制訂及推行。│││(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制│││訂定。│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六)董事之改選。│││(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一屆董│││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均為無給職。│。│├───┼────────────────┼─────────────────┤│第7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事,應按期辦理交接。│辦理交接。│├───┼────────────────┼─────────────────┤│第8條│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由董事互選│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之,並由常務董事中互選董事長及副│,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三人為常務董事,│││權利應受法令、本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處理經常性業務。│││之規範。││││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若副董事長亦因故不能││││代理時,由常務董事代理之。││├───┼────────────────┼─────────────────┤│第9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院為必要處分。│││。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三)解散之擬議。│││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第10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管機關核備:│核備。│││(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算。│。│││(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算。│。│││(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及有關憑據影本)。│有關憑據影本)。│├───┼────────────────┼─────────────────┤│第11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12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方式如下:│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一日。│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十月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