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威榤
蔡旻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威榤、蔡旻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