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蔡鳳秀 被告 張宏麟 上列被告張宏麟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98號),經原告蔡鳳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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