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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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715號
原   告 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朝鍾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
被   告  張盈盈
訴訟代理人  林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
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8763元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嗣因被告聲明異議,前揭支付命
令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迄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2日民
事準備書續狀擴張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658元暨自支
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民生首富社區內門牌號碼: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號1樓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按依民生首富公寓大廈規約之規定,被告應依其房屋建物
之坪數計算,按月給付原告管委會管理費用(以年繳方式
繳納者優惠為每坪以30元計算,以月繳方式計算者為每坪
35元);詎被告自101年1月至102年10月均未依前開規約
繳納管理費,迄今已積欠共計22個月管理費未據繳納,總
金額共計28658元【14763(101年度)+13895(102年度
前10個月)=28658】,迭經原告再三催告,僅曾給付
6000元,惟被告就其餘額22658元則仍拒不給付。
(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
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
民法第229條所明定。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2658元暨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本建物自建造完成(78年)以來,1樓的自來水是由民
生路自通到家未經水塔,電梯也不用搭乘,每月電梯的保
養費是18600元,而且三台電梯老舊(超過20年)的
替換少說也要600萬元以上,1樓是不必要負擔的。
(二)96年板小調916號萬股,協調完成,法院的調解是有法
律效力的,但管委會就是不服從在先。
(三)自78年繳管理費以來都是年繳,沒有月繳這回事。
(四)97年北小字第4070號給付管理費,是庭上法官誤會了
,以為被告沒意見,而是吳純莉法官在原告律師未到前就
先陳述,被告只聽到惡法也是法,少數要服從多數,多數
要尊重少數,大概就這樣子就結束了,被告真的不知道為
什麼,事後一直追訴(再審一次,更審二次),但法律回
文被告拿捏不出真意,對被告來講是有點難,而不是我同
意。
(五)管委會不讓被告參加年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是侵權
行為,而在大廈管理規約第十條之一之條文,現在才知道
內容由此可知78年到101年間並未有人月繳的情形,
而是針對性,針對被告,且未給修正後的規約,連讓被告
表述的機會都抹殺。
(六)大樓每次各式會議記錄表的結尾會書寫除公告外,另行影
印分發各區分所有權人,並不是如此,有二人在發此類書
表,不重要的就由管理員分遞各戶信箱內,另一人是財委
,有關係到我的就可能跳過。
(七)被告於102年9月9日要求影印1-8月的收支明細表
及以往簽結的同意書被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
定,區分所有權人要求閱覽或影印的權,,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本大廈管委曾根本不把法律當一回
事。
(八)原告102年9月17日所附書表第15頁,101年4月
18日管委會決定管理費年繳每坪30元,月繳是35元,
問題是漲價的事管委會無權決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
條管理委員會之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
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
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
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所以管委會漲價是越權的行為。
(九)被告不搭大樓電梯,不用保養費,不用準備汰換基金,不
用電費,自來水直通不用電費;在96年度就有法院協調
成功只是管委會不服從。
(十)第二項管理費用金額,應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在96
年度簡易庭原告也提過,事後我連合1樓簽署,但吳律
師即發存證信函給各承租戶之房東,大意是繳管理費是所
有權人的事,這是要上法院的,各房東都害怕,即通知房
客不如數繳款就得他遷,這事有沒有可問原告律師。
(十一)第三項被告未參加會議也未提案,這吳律師又亂講了。
98年1月21日在吉利餐廳舉行的97年度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被告提議但主持人是 葛大隆 叫被告先不要講
,事後被告再舉手皆不讓被告發言,98年度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在新埔活動中心舉行,被告一發言,後邊就幾
個人在那鼓噪敲桌辱罵,皆不讓被告把話講完,當年參
加的是吳律師的代表 葉志宏 先生,可詢問是否如此。
(十二)法官大人被告不是愛惹事的人,95年因管理費由5000
元跳升到12600元,大夥鬧的不愉快,管委會一夥來
就是8個人在被告家門口大罵,說要拆門拆屋,被告
夫妻倆就決意把房子賣了,經由兩三家仲介公司仲介,
但賣不出去,原來是大樓管委曾的總務攔截仲介稱這房
子和大樓有問題未解決,連仲介都打退堂鼓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依被原告所提出之民生首富公寓大廈規約第10條第3項係
規定: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式,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此有規約在卷可稽(本院102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原
告準備書狀)。又原告管理委員會101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
:...關於管理費之收繳標準釋示如下-本大廈管理費
用以年繳方式繳納者優惠為每坪以30元計算,以月繳方式
計算者為每坪35元,此亦有原告所提會議紀錄在卷可憑(
前揭原告準備書狀),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取。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2658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即10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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