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25號
原 告 伊噠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俞呈即 順
鐿當舖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40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